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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聲聲最惱人 維權去!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記者 關月 | 發布時間: 2023-10-11 09:52

            生活中充斥著的振動、噪音、電磁波輻射和光等,過度“滲透”會造成環境污染并對人們正常生活產生不利影響。

            遭受振動、噪音等污染后,該如何維權?本報搜集典型案例講解相關法律知識,教大家依靠法治力量保護清靜、舒適的生活環境。

            案例1

            工程施工振動“墻裂” 房主獲賠

            某工程公司對某高速公路標段進行施工。小劉家住在該施工標段附近。某工程公司在建設高速公路時因每天用專業的施工設備建橋梁、挖土石,產生了大量的噪音和振動。小劉認為,巨大的噪音和振動導致其房屋地基下陷、墻體開裂,因此起訴要求某工程公司賠償財產損失8萬元。

            某工程公司則認為,小劉家與施工點距離百米左右,沒有受到直接侵害;其次,其房屋所建年代久遠,老舊房屋存在地基下陷、墻體開裂等情形極為普遍,沒有證據證明損害事實和公司施工有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現場勘驗,涉案房屋確實存在墻體裂縫等損害后果。因此,該情況應適用特殊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由某工程公司承擔。而某工程公司并未證明建設高速公路的工藝對周圍建筑物不會造成損害。即便房屋裂縫與地質條件、房屋年代質量等多種因素有關,但仍然不足以免除或降低施工行為對房屋的不良影響。因此某工程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本案所涉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在綜合考慮現場勘驗及專家證人評估結果的基礎上,判決該工程公司賠償小劉財產損失8000元。

            案例2

            夜間施工影響休息 賠償精神損失

            某施工單位對某住房項目進行施工。為了追趕進度,某施工單位進行夜間施工,噪聲影響了居住在工地附近居民的生活。因溝通無果,居民黃先生將該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起訴至法院。

            黃先生稱,二被告夜間施工,造成巨大噪音,導致無法正常休息,因此要求停止夜間施工擾民行為,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按每人每月300元計算。二被告均表示雖未取得夜間施工許可,但夜間施工是偶然現象,此后會避免。

            經查明,相關行政部門曾出具行政處理意見書,對涉案工程夜間施工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法院認為,二被告存在夜間施工行為,且迄今尚未獲得夜間施工許可,因此居民有權要求停止夜間施工。黃先生雖未提供其噪聲超標的相關證據,但二被告施工場地距離黃先生住處較近,根據公平原則及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夜間施工產生的噪聲的確會對附近住戶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響,故黃先生要求補償有其合理性。鑒于施工噪聲是否超標尚未可知,現有證據也無法認定夜間施工次數、頻率,法院綜合考慮施工時間、距離等因素,判決二被告以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噪聲污染由侵權方舉證

          康平縣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李艷杰

          康平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李艷杰

            民法典和《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噪聲污染是如何規定的?

            李艷杰:案例1所涉及的環境污染類型為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振動噪聲污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2所涉及的糾紛系夜間施工產生的噪音污染問題,根據《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夜間是指晚上10點至次日早晨6點之間的期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時段長度為8小時。具體環境噪聲限值應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來認定,城市一類環境的噪聲標準值為夜間45分貝,而超出這一數值的噪聲環境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結合這兩個案例,舉證責任在什么情況下會倒置?

            李艷杰:在一般侵權案中,舉證責任應在受害人一方。在特殊侵權糾紛中,由受害方舉證侵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極為困難而且顯失公平,故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案涉糾紛系振動噪聲污染引起的侵權糾紛,加害方應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有污染行為和損害事實即可。

            受害方該如何搜集證據?

            李艷杰:舉證責任倒置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受害人仍應提供證據證明加害方實施了振動噪聲污染行為,可搜集書證、物證、照片、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此外,受害人因噪聲污染遭受了人身或財產損害,還應提供證明人身及財產受損程度的相關證據材料。


            案例3

            公交場站“太吵” 補償后再加裝隔音窗

            李某的宅院被公交場站從北面、西面形成合圍,宅院與車站停車場最近處距離不到1米。每天從凌晨4點半到夜間10點半,公交場站多部雙開門大型客車從屋后發動、停放,轟鳴聲及工作人員的喧嘩聲嚴重干擾李某一家人的日常生活。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補償,并要求客運公司采取措施為房屋加裝隔音窗,減少侵害。

            經法院委托,生態局監測站出具檢測報告:李某家晝間等效聲級Ld=60.7、夜間等效聲級Ln=55.5。李某家為Ⅰ類環境功能區,晝間聲音極限為55分貝,夜間聲音極限為45分貝。因此,李某家的晝間、夜間等效聲級均超過極限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某家緊鄰客運公司運營的公交場站,公交場站為最重要的噪音來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李某等人進行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客運公司補償李某一家人1萬余元,按照相關標準每月支付補償費直至噪音排放降至聲音極限以下,并為李某家鄰近公交場站一面的窗戶加裝隔音窗。

            案例4

            電梯噪音擾人眠 賠償之余須降噪

            2014年,王先生入住某小區后,發現房屋北側的電梯產生噪音,次臥的噪聲最為嚴重,次臥上方樓頂是電梯的牽引機房,二者有共用的樓板,因此電梯啟動和上下運行的時候都產生低頻噪音,影響正常生活,尤其是睡眠。

            王先生向開發商反映后,問題未得到解決,遂將開發商、物業公司以及電梯供應公司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采取降噪隔音措施消除因電梯運營產生的噪聲污染,另兩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王先生提交檢測報告及檢測費發票,證明其通過專業機構檢測,檢測數值顯示噪聲源為電梯,涉案房屋的室內噪音超過生活噪音排放標準限值。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的電梯噪聲屬于社會生活噪聲。《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雖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但該標準亦載明A類房間是指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包括住宅臥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并明確了A類房間夜間噪聲排放限值。開發商雖以房屋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為由抗辯房屋隔音符合相關建筑規范,但其作為涉案房屋的開發商,未能提交顯示電梯運行噪聲檢測合格的相關材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判決開發商對王先生房屋所在單元樓的電梯采取降噪措施,并賠償檢測費3500元。該案二審亦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噪聲是否超標需經專業檢測

          沈陽市渾南區法院法官張鵬艷

          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法官張鵬艷

            結合案例4,在國家并未明確出臺相關標準對居民樓內電梯產生的噪聲進行規范及評價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此類案件會從哪些方面考量?

            張鵬艷:一般而言,案涉房屋作為居民住宅,系以睡眠為主要目的之一,屬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噪聲污染造成的身心健康損害具有持續性和隱蔽性,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及一般性社會公眾認知,住宅中居民對噪聲的可容忍程度應明顯低于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噪聲污染標準,如將樓內電梯等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噪聲亦依照A類房間夜間噪聲排放限值去考量。

            結合案例3和4,原告方都舉證了相關的檢測報告,法院是否采信類似證據材料?

            張鵬艷:法院是否采信檢測報告一般會從以下兩個方面判斷:一是出具檢測報告的檢測中心是否具有“環境噪聲”的檢測資質;二是檢測依據包括生活噪聲排放標準。

            建議當事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起訴到法院后,由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搖號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果不能起訴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鑒定,則需協商對方當事人,找到具有相關鑒定資質的機構且鑒定依據合理合法,在雙方當事人對上述條件均認可的情況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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