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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賣“黃牛票” 這錢賺不得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記者 李雪 | 發布時間: 2023-08-30 10:08

            提要

            巡回演唱會人氣十足、品牌音樂節陸續回歸、劇場上座率穩步提升……全國演出市場日益火爆。“搶票”一度成為社交媒體的關鍵詞,但不少人卻表示熱門的演出門票很難買到,“5秒售罄”“一票難求”的現象屢見不鮮。手里有票的“黃牛”借機大賺一筆。然而,這種行為已經踩上了法律的“高壓線”。

            案情

            在某場周杰倫世界巡回演唱會的演出當日,鄧某某在某體育館東門附近購入4張票面價值共計人民幣5120元的演唱會假門票,并在入口處販賣。當日20時許,執勤公安人員將鄧某某當場查獲,同時提取并扣押4張門票。經演唱會主辦方比對鑒定,扣押的4張演唱會門票均為假票。

            人民檢察院以鄧某某犯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鄧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鄧某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法院判處被告人鄧某某犯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

            倒票無論真假都將觸犯法律

          喀左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四級員額法官 李薇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李薇

            演唱會門票在法律上屬于能夠以貨幣形式表現,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有價票證。“黃牛”倒票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票證、憑證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等。

            倒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倒賣等行為,其中,偽造是指仿照真實的有價票證、憑證的形狀、式樣、顏色、圖案、面值,以印刷、復制等方式制造假的票證、憑證的行為;倒賣,是指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偽造、變造或者真實的有價票證、憑證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鄧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數額較大,構成刑事犯罪無疑。

            “黃牛”倒票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該條款是針對現實生活中非法經營犯罪活動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所作的概括性規定,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該行為發生在經營活動中,主要是生產、流通領域;二是該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朋友們,為最大限度制止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請務必從正規渠道購買演出門票,這不僅是保護演藝人員以及消費者自身合法權利的需要,也有利于構建和維護一個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不要貪圖一時便利,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導致自己上當受騙。

            另外,大家要以此為鑒,無論何時都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從事非法買賣,倘若為貪一時之利以身試法,必將悔恨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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