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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雨”“罷工”損失打進租船成本里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記者 任曉霞 | 發布時間: 2023-07-25 10:19

            案例背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大連海事法院審理的馬西馬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馬西馬斯公司)與海城鎂肥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海城鎂肥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糾紛案成功入選。

            入選案例準確理解國際通用合同范本含義,以中國視角明晰國際商事貿易規則的適用理念,有力提升了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響力,也為中國企業提供了參考。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出租人香港馬西馬斯公司與海城鎂肥公司等采用1994年版《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訂立航次租船合同,以“東洋丸”輪裝載6633噸化肥自中國鲅魚圈港運至印度尼西亞班賈爾馬辛港。

            2018年4月26日,“東洋丸”輪抵達卸貨港開始卸貨,卸貨作業因下雨、罷工曾發生過中斷。馬西馬斯公司收取海城鎂肥公司支付的運費后,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海城鎂肥公司等連帶支付卸貨港產生的滯期費等及利息。

            大連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海城鎂肥公司雖援引《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1994年版第16條(c)款有關承租人對罷工無法或影響貨物裝卸所引起的后果不負責任的規定而主張罷工時間應從卸貨時間中扣除,但該條中(a)和(b)款對因罷工影響貨物的裝卸時間的計算、卸貨港滯期費支付均作出了規定,(c)款中的“后果”并不包括裝卸時間的延長,案涉航次租船合同也未約定罷工時間應從裝卸時間中扣除,故法院未支持海城鎂肥公司的該項抗辯主張。同時,根據“一旦滯期,永遠滯期”的國際慣例,在進入滯期時間后因下雨造成的卸貨中斷亦不應在滯期時間中扣除。

            據此,法院判決海城鎂肥公司承擔滯期費42萬余元及利息。海城鎂肥公司提起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解析案情

          王正宇

          大連海事法院海事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  王正宇

            本案系中國企業在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提供基礎建設物資過程中發生的航次租船合同糾紛。

            中國法院尊重國家商事規則,根據當事人采用的《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準確認定罷工條款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適用國際慣例處理當事人有關裝卸時間的爭議,依法保護香港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對此類涉外海事糾紛具有類案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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